中小型民營企業在成立時,股東為夫妻兩人,或者父子、母子兩人,這樣的股權結構,存在著極大的法律風險,很大程度上會被認定為實質上的一人有限責任公司,在不能證明股東財產獨立于公司財產的情況下,夫妻檔股東、父子檔股東、母子檔股東,對公司債務要承擔連帶責任。
法院觀點
(2016)陜0727民初684號民事判決書
被告李秀柏與李柯銳系父子關系,在設立李念公司時,未向工商部門提交分割財產的證明。該公司出資人的財產為家庭成員共同財產,其出資體是單一的,實質為一人公司。因此,原告要求被告李柯銳、李秀柏父子,對李念公司債務承擔連帶還款責任的訴訟請求,符合法律規定,本院予以支持。
(2015)鄂鄖陽民再初字第00005號
本院認為,第一,雖然大隆公司登記股東為肖明國和肖永發二人,但庭審中肖明國自認肖永發是其侄兒,肖永發既沒有投資也沒有參與經營,大隆公司實際由其一人經營。故大隆公司實為一人有限責任公司。
(2016) 陜0727民初414號
本院認為:被告王強、宋曉雨在設立略陽縣聚強工貿有限責任公司時,以夫妻共同財產出資,未向公司登記管理部門提交分割財產的證明。該公司出資人的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其出資體是單一的,實質上為一人公司。
法律規定
《公司登記管理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三條:家庭成員共同出資設立有限責任公司,必須以各自的財產作為注冊資本,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登記時需要提交財產分割的書面證明或者協議。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六十三條規定: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于股東自己的財產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律師建議
1、一人股東的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個人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風險極大,如公司注冊時只有一個股東,那沒有任何爭議就是一人公司,如果公司注冊時是夫妻股東、父子股東、母子股東、叔侄股東,且沒有在公司成立時向工商局提交家庭財產分割的書面證明,極有可能被法院認定為出資體是家庭,是單一的出資主體,實質上的一人公司。在股東不能證明自己財產獨立于公司財產的情況下,公司不再受有限責任的保護,股東個人要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2、如果讓外人作股東不方便,一定要讓家庭成員做股東,為避免這種風險,就要在公司成立時,同時向工商局提交家庭財產分割的協議書。
3、作為追債律師,在大量企業利用有限責任公司的外殼逃避債務時,一定要充分調查這個公司的股權結構,股東是否是家庭成員,盡量讓股東個人承擔還債的責任,債權實現又多一分保障。



